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 华梦(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052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华梦 (天津)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2021)辽0211民初10522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住宿费、租车费、工作人员部分工资、费用等200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22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