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力,夏毓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9533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毓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2021)津0103民初19533号原告朱力诉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告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