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先恩,金传琴,吴多多,周莲花,周建国,陶新月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21民初374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新月:本院受理原告周先恩、金传琴、吴多多、周莲花、周建国与被告陶新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陶新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先恩、金传琴、吴多多、周莲花、周建国49730元;二、驳回原告周先恩、金传琴、吴多多、周莲花、周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陶新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