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雷春根,危木华,李敏,蔡加添, 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23民初164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加添:本院已对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雷春根、危木华、李敏、蔡加添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雷春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偿款39,416.83元及资金占用费;二、危木华对雷春根的上述第一项中的代偿款39,416.83元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三、李敏对雷春根的上述第一项中的代偿款39,416.83元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四、蔡加添对雷春根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