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燕玲,金秀华,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燕玲、金秀华: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燕玲、金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