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迟红,李鑫潼,迟军,李颐,王全富,尹婉平,李美华,纪连生,李璐,迟奥东,周志迎,张亮,沈阳中砼材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玖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中砼建材有限公司 ,辽宁造化供暖有限公司 ,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民初219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造化供暖有限公司、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中砼材有限公司、迟红、李鑫潼、迟军、李颐、王全富、尹婉平、李美华、纪连生、李璐、迟奥东、周志迎、张亮: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玖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造化供暖有限公司、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中砼建材有限公司、迟红、李鑫潼、迟军、李颐、王全富、尹婉平、李美华、纪连生、李璐、迟奥东、周志迎、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1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玖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191,900元、罚息为人民币1,226,700元,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辽宁造化供暖有限公司、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中砼建材有限公司、迟红、李鑫潼、迟军、李颐、王全富、尹婉平、李美华、纪连生、李璐、迟奥东、周志迎、张亮对被告沈阳玖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李鑫潼提供抵押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西江北街99号(1-2-1)的房产及其所占有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辽宁造化供暖有限公司、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中砼建材有限公司、迟红、李鑫潼、迟军、李颐、王全富、尹婉平、李美华、纪连生、李璐、周志迎、张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迟奥东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辽宁造化供暖有限公司、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中砼建材有限公司、迟红、李鑫潼、迟军、李颐、王全富、尹婉平、李美华、纪连生、李璐、周志迎、张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迟奥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