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颖,连国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57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国伟:本院受理原告姜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1民初15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6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