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刁小辉,刘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3民初66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刁小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3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刘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刁小辉支付货款21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21万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4 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 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