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艳玲,刘仁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仁新):本院受理原告王艳玲与被告刘仁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