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崇民,郑剑,淮北分公司, 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黄崇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