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夏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21民初363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夏兵: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2740.34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015.53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为12312.98元,之后利息自2021年2月29日起按双方约定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二、李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代理费800元。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李夏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