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由丽,第三人-宫海,王红梅,张广辉,纪振艳, 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06民初16733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宫海、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王红梅、张广辉、纪振艳:本院受理原告由丽诉被告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宫海、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王红梅、张广辉、纪振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6民初167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