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由丽,第三人-宫海,王红梅,张广辉,纪振艳, 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辽0106民初16733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宫海、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王红梅、张广辉、纪振艳:本院受理原告由丽诉被告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宫海、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王红梅、张广辉、纪振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6民初167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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