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峰,李军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03民初2015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峰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20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峰负担25元,李军负担11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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