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峰,李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201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峰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20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峰负担25元,李军负担11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