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钟金华,石勇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205民初457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石勇:原告钟金华与被告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5民初45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转普裁定、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定于第一次开庭日后的第1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不变(如无需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当庭告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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