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金华,石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05民初457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勇:原告钟金华与被告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5民初45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转普裁定、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定于第一次开庭日后的第1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不变(如无需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当庭告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