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瑜虹,林杰,苏琴, 福建平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3民初280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平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杰、苏琴:本院受理的(2021)闽0213民初2808号原告苏瑜虹与被告福建平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杰、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一、福建平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瑜虹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福建平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苏瑜虹支付保全申请费3020元;三、苏琴应对福建平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杰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平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杰追偿;四、驳回苏瑜虹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57元,由福建平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杰、苏琴负担9039元,由苏瑜虹负担18元。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