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钢, 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山经济开发区鑫峰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402民初6002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钢:本院受理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鑫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402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鑫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鑫峰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2817.5米(规格为:钢管直径48mm,壁厚3.25mm,),扣件2716个(规格为:扣件每个重2斤);如不返还,按合同约定价赔偿(钢管每米25元,扣件每个10元);三、被告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鑫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40314.43元及利息3652.32元,本息合计43966.75元;并以租金40314.43元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1年7月12日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鑫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