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海,谷文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谷文凤:本院受理原告于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离婚等诉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