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符晓宁,符晓泳,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10454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符晓宁、符晓泳:原告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晓宁、符晓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10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符晓宁支付原告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1500元;二、被告符晓宁支付原告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付);三、被告符晓泳对被告符晓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符晓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符晓宁追偿;四、驳回原告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元,保全费723.25元,合计2283.25元,由原告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11.19元,由被告符晓宁、被告符晓泳负担1672.0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