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敬裕, 广西小盒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佳品有约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986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小盒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敬裕: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市佳品有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小盒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梁敬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小盒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佳品有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2220.4元;二、被告广西小盒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佳品有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1222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三、被告梁敬裕对被告广西小盒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市佳品有约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96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佳品有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2元,被告广西小盒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梁敬裕负担483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小盒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梁敬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