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52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被告李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婷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律师代理费18078元;二、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有权以被告李婷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东盟华府7号楼二十层20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43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782元,由被告李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