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亮,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121民初5334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5334号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