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文松, 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181民初510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文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81民初510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