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星海,刘洋,潘丽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04民初163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徐星海起诉刘洋、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04民初163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零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