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清算公告 |
案号 |
(2016)皖01民初463号,(2018)皖01民初60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催收公告 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10年3月31日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富世广场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贵司一直拖欠租金,并于2015年12月9日单方擅自公告退场,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贵司构成合同根本性违约。我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皖01民初463号]。后因变更诉请等因素,于2018年4月27日撤回起诉。后又重新提起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2018)皖01民初609号]。由于管辖权原因,我司于2018年9月26日变更了诉讼请求,只诉请主张贵司支付2012年度的租金及违约金,但我司保留对2010-2015年除2012年度租金之外的租金及违约金的诉权。我司再次函告并敦请贵司参照贵我双方签订的C座6楼办公室60元/月/平米的租金标准向我司支付上述租金,并由贵司承担因延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并在本报进行了公告。特此致函。 安徽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