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丽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12民初字16614号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魏丽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辽0112民初字166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