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杰,袁帮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403民初167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帮琪(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马杰诉被告袁帮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辽0403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帮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马杰欠款6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案件受理费132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袁帮琪负担1585元,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不予受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