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梅,胡东,鲍连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1021民初4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东、鲍连军:本院受理原告韩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1021民初4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逾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楼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在上述期限内应诉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