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中环,刘国振,吴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振、吴波:本院受理原告曹中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凌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