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成义,林佩君, 宁夏宁东中兴脚手架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成义:本院受理宁夏宁东中兴脚手架租赁站与李成义、林佩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租赁费84363元,钢管扣件赔偿45345元,逾期付款损失6777元(按年利率4375%从2020年10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合计136485元,并从2021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