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安定,第三人-邹艳春, 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安定:本院受理原告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安定、第三人邹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