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安定,第三人-邹艳春, 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内容
周安定:本院受理原告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安定、第三人邹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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