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兰州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兰州分中心与被告韩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卡号为622253082888132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465.78元、利息4958.97元、费用3676.24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共计28100.99元。此后的利息、费用按客户协议约定方式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卡号为4349100821582889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0533.24元、利息7663.73元、费用7186.17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共计45383.14元。此后的利息、费用按客户协议约定方式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诉讼请求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共计73484.13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我院已穷尽手段无法找到你方,也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