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柳纪宁,杨晓娟,闫保卫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晓娟、闫保卫:本院受理原告柳纪宁与被告杨晓娟、闫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柳纪宁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日止提起诉讼日借款产生的利息15615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