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叶平,高鹤,焦海龙,宋玉珍,叶福生,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内容
叶平、高鹤、焦海龙:本院受理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诉你三人与宋玉珍、叶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叶平、高鹤偿还贷款本金41990元,并给付以41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按年利率11.88348%计算的利息6737.93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完毕为止按年利率17.82522%计算的罚息(截至2021年11月20日的罚息为5105.09元);2.请求判令被告叶福生、宋玉珍、焦海龙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时在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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