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文伟, 鹭尚通(厦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05民初3340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文伟:本院受理原告鹭尚通(厦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5民初33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定于第一次开庭日后的第10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不变(如无需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当庭告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