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洋,马胜利,朱宇,吴婷婷, 呼伦贝尔市宇涵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河西支行 ,呼伦贝尔市永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洋、马胜利: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河西支行诉李洋、马胜利、朱宇、吴婷婷、呼伦贝尔市宇涵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永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给付:1.请求判令被告李洋、马胜利偿还原告逾期本金1499371.05元,逾期利息5625元,本金逾期罚息614635.92元,利息复利2304.84元,以上数额合计为2121936.81元。(罚息数额计至2021年12月2日,此后仍按照本金1499371.05元,逾期利息5625元、年利率13.5%计算本金逾期罚息及利息复利直至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李洋、马胜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7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朱宇、吴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1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呼伦贝尔市宇涵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15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呼伦贝尔市永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150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六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保险费、公证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建设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