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智伟,许新山,陈喜跃,董才伦,张波,刘奎标,胡秀英,陈岩岩,宋军建,李军,第三人-, 合肥北城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颜道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天钦众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121民初5351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智伟、许新山、陈喜跃、董才伦、张波、刘奎标、胡秀英、陈岩岩、宋军建、李军、合肥天钦众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颜道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合肥北城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智伟、许新山、陈喜跃、董才伦、张波、刘奎标、胡秀英、陈岩岩、宋军建、李军、第三人合肥天钦众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颜道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皖0121民初53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