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洪芸,周艳平,包金花,周闫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2221民初430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内容
周艳平(周闫平)、包金花:本院受理原告洪芸诉被告周艳平(周闫平)、包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21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周艳平(周闫平)、包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洪芸欠款本金10836元,并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止按月利率1.28%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艳平(周闫平)、包金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归流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归流河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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