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章兵,郑洪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洪泉(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长岭村后在116号):本院受理原告李章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545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1年8月8日利息为23000元;以借款本金154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利息LPR的4倍计算自2021年8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2年4月27日16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