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刚,于洪伟,娜仁图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51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洪伟:原告王金刚与被告于洪伟、娜仁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23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洪伟、娜仁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金刚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132941.37元,并支付以10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始至给付完毕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于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金刚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45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始至给付完毕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金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被告于洪伟、娜仁图雅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洪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