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成德,者鹏, 陇南万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者鹏: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德、陇南万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