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智军,李少举,葛玲玉,陈芬芬,李梦琪,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少举、葛玲玉、陈芬芬、李梦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智军、李少举、葛玲玉、陈芬芬、李梦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