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锐,杜斌,桂大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0191民初150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2)皖0191民初1506号杜斌、桂大菊:本院受理原告李锐诉被告杜斌、桂大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李锐与被告杜斌、桂大菊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杜斌、桂大菊向原告李锐返还购房款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