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瞿贤琴,袁振海,袁军, 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 ,阜阳市鹏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02民初11515号,(2021)皖0103民初1079号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振海、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袁军、阜阳市鹏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瞿贤琴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1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袁军、阜阳市鹏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袁振海、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瞿贤琴款本金、利息等,在非正常交易差额18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