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刘祖彤,刘伟,姜日升,大连九九公司集团水产有限公司, 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 ,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89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们及被告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洋、刘祖彤、刘伟、姜日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均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含当日)止,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6.525%标准计算;罚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款项偿清日止,按借款年利率6.525%上浮50%标准计算];二、被告大连九九公司集团水产有限公司、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日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刘伟在其与刘本善的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内以及继承刘本善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1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8,770元(均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预付),由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日升、刘伟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77,200元(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