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玉环,高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军:本院受理原告赵玉环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赵玉环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苍山路17号4单元3层2号房屋(权证号为:大房权证甘私字第2001145313、面积为38.16平方米、房屋估值约30万元)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