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斗, 中恒(大连)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辽0203民初151号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恒(大连)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斗与被告中恒(大连)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2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斗与被告中恒(大连)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订立的旅游合同;二、被告中恒(大连)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斗旅游费2360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