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博,第三人-滕帅,蓝朝霞, 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与滕帅、蓝朝霞:本院受理冯博与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与滕帅、蓝朝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停止将位于高新园区金川南路105号1单元22层3号房屋腾退并交还被告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冯博与第三人滕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原告冯博对案涉房屋享有承租权至2032年3月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