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邸艳杰,吴隆彬, 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隆彬:本院受理原告邸艳杰诉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主要内容为:请求判决被告吴隆彬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424501元及利息,被告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16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