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邸艳杰,吴隆彬, 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内容
吴隆彬:本院受理原告邸艳杰诉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主要内容为:请求判决被告吴隆彬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424501元及利息,被告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16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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