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明东,张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东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85.02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6750元、陪护费5400元、误工费1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31355.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交警大队诉调对接中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