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明东,张健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东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85.02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6750元、陪护费5400元、误工费1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31355.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交警大队诉调对接中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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