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守东,王连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连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守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求:1、由你归还欠款19600元;2、赔偿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由你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关岭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